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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宣布选举无效并在两年后进行重新投票的案例
在1963年的第六届国会议员选举中,规定投票区(投票站)的7名选举管理委员必须有过半数出席才能管理并执行选举,但当时仅有2人出席。法院判定该投票区的投票结果无效。由于在该选举中,扣除该投票区得票后的票差为23票,而该投票区的选民人数为146人,足以影响选举结果,因此法院判决该选举无效。
根据之前的投票结果,李秉玉(이병옥)候选人以31票之差获胜并担任国会议员。但如果将该投票区的结果作废,金勇大(김용대)候选人将以23票之差获胜,因此引发了更大的争议。
根据该判决,在当选两年后,仅针对该投票区进行了重新选举。
当时身为现任(?)议员的李秉玉候选人在132票中获得了119票的压倒性支持,从而保住了议员席位。
本次事件的启示
如果选举中仅某个特定投票区(投票站)出现问题,则仅该投票区的结果会被判定无效,而非整个选举全部无效。
-> 因为问题在于有人无法投票,所以预计不会导致全国选举或整个首尔市选举全部无效。
根据现行《公职选举法》第224条及相关最高法院判例,若存在“违反选举相关规定的事实”,且其中被认定为“影响了选举结果”时,法院会做出选举无效的判决。在1963年的案例中,由于选举结果极其接近,该投票区选民的投票结果足以改变当选结果,因此在判定部分选举无效后进行了重新投票。
选举管理委员会准备的选票不足导致部分选民无法投票,这显然违反了《公职选举法》第6条(保障选举权的行使)等规定。
以首尔市长选举为例,由于该投票区的选民人数相对于首尔市全体选民人数较少,除非票差在2万票以内,否则即使选举过程中存在错误,选举无效诉讼仍有可能被驳回。
但对于选区市议员或区议员选举,由于选民人数较少,影响当选结果的可能性较高。因此,我谨慎预测最终可能会仅针对该选举在相关投票站进行重新投票。
选管委表示“没有停止计票的法律”,实际上选管委似乎并没有权力停止计票或宣布选举无效。如果对选举有异议,必须提起无效诉讼并等待法院判决(最高法院实行一审制)。
出处: https://www.fmkorea.com/best/99089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