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分娩也无法豁免的律师考试5年应试限制……勉强被判定为合宪
在法学院(Law School)毕业后必须在5年内通过的律师考试中,不将怀孕和分娩认定为应试期限限制之例外事由的《律师考试法》,在宪法法院勉强获得了合宪决定。
根据4日法律界的消息,宪法法院于上月21日针对规定律师考试应试期限限制例外的《律师考试法》第7条第2款,以4名法官(合宪)对5名法官(不合宪/违宪)的意见,做出了合宪决定。
虽然不合宪的意见多于合宪的见解,但由于未达到不合宪决定的法定人数(6人),最终得出了合宪的结论。
在请愿人中,金努里(Kim Nu-ri)女士在2016年法学院毕业后参加律师考试但未合格,随后分娩了两个孩子。
之后她在2020年的考试中再次落榜,成为了所谓的“五脱者”(指参加5次考试均未通过的人),从此无法再参加考试。
《律师考试法》第7条第1款规定,从取得法学院学位当月的末日,或以预计毕业者身份参加考试之日起,5年内仅能参加5次律师考试。
但第7条第2款规定,履行兵役义务的期间不计入“5年”限制之内。
金女士等人提起宪法诉愿,认为《律师考试法》仅将履行兵役义务期间规定为应试期限限制的例外,侵犯了平等权和职业选择自由,违背了宪法。
金亨斗、郑正美、郑亨植、赵汉昌四位法官维持了之前的先例,认为该条款是为了确保履行兵役义务者不因此受到歧视而根据宪法制定的,并未侵犯平等权。
这些法官表示:“虽然可以考虑对其他事由也承认例外,但很难统一地为这些事由或持续时间制定立法。”并指出:“承认的例外越多,可能会在应试机会和合格率的公平性方面引发质疑,从而有降低考试制度信誉的风险。”
然而,金相焕、金福亨、郑继善、马恩赫、吴英俊五位法官则提出了不合宪意见,认为“这侵犯了因怀孕、分娩而无法正常参加律师考试的备考者的职业选择自由”。
这5位法官特别强调了宪法中的“国家保护母性的义务”。
他们解释说:“适当的出生率和人口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要素,因此与母性相关的问题与共同体的利益直接相关。”
同时指出,如果在需要保护母性的领域不采取必要措施,这种放任会导致母性在结构上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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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特别提到,在今年的第15届律师考试中,女性报名者(1,897人)中,25岁以上35岁以下的人数达1,674人,占比88.2%,并解释说:“大多数女性备考者在人生周期中计划或实施怀孕、分娩的时期,恰好也是准备及参加律师考试的时期。”
进而解释道,如果在准备考试期间怀孕或分娩,将承担晨吐、激素变化、分娩痛苦等巨大的身心负担,无法正常准备考试,在这种情况下还会面临因应试期限届满而产生的压力。
此外,他们解释说,正在准备或计划怀孕、分娩的备考者,实际上被要求在“放弃至少一次应试机会”和“放弃怀孕分娩计划”之间做出选择。
自2009年引入《律师考试法》以来,相关宪法诉愿曾多次被提起,但宪法法院一直一致做出合宪决定。
https://n.news.naver.com/mnews/article/001/0016118196?sid=102
出处: https://theqoo.net/hot/4230247583